後文藝青年

Julius' OASIS

:: 複習法條 ::

Published by Julius Han under on 下午5:04

某夫妻今天下午被法院宣判了,不意外的是無期徒刑的重罪。

不論歷史評價如何,不論最後結論為何,最終留給後世討論。

然而,相關的內容,最後一定會成為國家考試的考點之一,這是無庸置疑的。

至於某人被重判 20 年的有期徒刑,達到有期徒刑 20 年的上限,也是非常重的判決,想必聽判時一定腿都軟了。

複習一下相關的刑罰法條,算是 common sense 的基本知識

督促自己也要趕快背起來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7 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 65 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77 條 (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
、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
  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0 意見:

張貼留言